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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继承案件看遗嘱重要性

案情简介:董老先生与董老夫人共有4位子女,大儿子董大,女儿董二,董三,以及小儿子董四。二零一三年,董老先生去世。董老夫人遂与子女召开家庭会议,董老夫人表示,按照中国传统习俗,长兄如父,所有的遗产均应该由儿子董大继承。董二,董三,董四在母亲面前也表示没有异议,同意由哥哥董大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但是这一讨论结果在当时仅达成口头约定,未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口头约定订立之后不久,小儿子董四因心肌梗塞猝死。董四生前与妻子离婚,经留有一子,小董。后董老夫人也不幸去世。董老夫人去世后,兄弟姐妹开始处理父母的遗产。董二、董三对于口头协议并无异议,认为父母的所有遗产都应归哥哥所有,但已经去世的董四之子小董不认可父亲生前所做出的口头承诺。小董表示董老先生与董老夫人生前所居住的,登记在二老名下的房产是由董四出资购买的,而且就算有口头约定也是在爷爷去世之后订立的,爷爷那一半肯定应该归董四,所以要求继承至少一半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下几点:

1、登记在二老名下的房产是由董四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董四的资产?

首先,在本案中,小董并无明确的证据证明董四为父母的财产出资。其次,我国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以登记为准。即使有证据证明董四出资购买该房产。该房产已经登记在董老夫妇名下多年,董四生前也从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或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对父母的赠予。

2、口头约定是在董老先生去世之后订立的,那这一部分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呢?

  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财产为房产,该房产为董老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仅一半的份额属于董老先生的遗产。董老先生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在正常情况下,董老先生去世后,其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董老先生的配偶董老妇人、子女董大、董二、董三、董四各分得五分之一。本案中董老先生去世后,各继承人曾达成口头约定如何处理遗产。虽然该约定为口头约定,其真实性存在疑问,但从法律角度讲,若存在约定,即便达成约定时董老先生已经去世,继承人有权放弃或协商遗产继承份额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继承人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如何继承,有违公序良俗,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本人的确认,该协议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董四先于董老夫人去世,该如何确定继承呢?

董四去世时,其遗产便发生了一次继承,鉴于董四已经离婚并且后来没有再婚,董老先生在董四去世时已经去世,故董四的继承人为董老妇人和儿子小董。在董老妇人去世后,小董作为董四之子,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代董四继承董老妇人的部分遗产。

律师评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节攀升的房价逐渐将亲情撕扯,近年来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咨询或诉讼也逐渐增多。律师在此建议老人们,如果对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分割方式有想法,那么应当订立遗嘱,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过去立遗嘱一般采用手写的、录音的或直接到公证处立遗嘱的方式。这样做对年长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很不方便的事情。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民法典》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已经不再优先,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遗嘱形式。相比较而言,新规定对于老年人来说方便多了。然而,为防止老人订立遗嘱并非出于自愿或本心,新的遗嘱形式也有两个条件:1、立遗嘱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2、清楚手写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继承发生争议,需要准备相当繁杂的材料,如户籍内档、出生证明、工作履历表等以证明亲属之间的关系,这些材料由于地域、历史等原因,准备较为困难,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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