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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去世,房屋如何分配

案例一:

方某甲系方某乙与其前妻王某乙的女儿,孔某系方某乙的母亲。王某甲与方某乙于201055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21016日登记结婚。方某乙于201418日因病去世。2010421日,张某与双方至亲方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张某自愿将位于某区电业小区11号楼6楼东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卖给方某乙,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21万元,该房屋一直由王某甲与方某乙共同居住,自方某乙去世后该房屋由王某甲居住。2014929日,经方某甲、孔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含地下室)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计385454元,该住宅房含地下室平均折合平方米单价为2563元(取整数)。评估费9109元。另查明2010419日,双方至亲方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该卡存款金额为10元;2010420日,王某甲向方某乙卡中汇入207000元;同日,方某乙从银行卡中取走207000元;同日,方某乙向李某(系张某之妻)转账207000元。2015年,方某甲与孔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分割房屋。王某甲辩称房屋系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请。


律师分析:

王某甲虽向方某乙银行卡账户上汇入207000元用于购置涉案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方某乙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方某乙的个人财产,该207000元为方某乙对王某甲所负的债务。因方某乙死亡,故双方作为方某乙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方某乙的债务,故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78454元(385454-207000=178454元)。王某甲虽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法院对其意见或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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