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经历了由快速发展到稳步发展阶段
一是快速发展。国务院2015年9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国家战略发展方面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
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各省、自贸区纷纷出台融资租赁行业扶持政策,目前在天津东疆、广州南沙、上海和深圳前海自贸区等地形成了4个主要的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聚集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也由2014年的2202家增长到2015年的4508家,2019年底增加到12130家,鼓励办法出台后每年均有大幅提升。
二是逐步趋缓及稳健。随着2018年底银保监会代替商务部接管融资租赁业以来,监管趋严,行业清理加紧推进,纯通道业务、失联、空壳公司逐步被清退,融资租赁行业,也终止了盲目、无序化的扩张,业务总量首次出现了下降。根据租赁联合研发中心会同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组织编写的《2021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157家,较上年底的12156家,只增加了1家内资租赁企业。行业注册资金约33259亿元,较上年底的33154亿元增加105亿元,增长1.19%。合同余额约为63600亿元人民币,比2020年底的65040亿元减少约1440亿元,下降2.2%。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受强监管影响,行业在业务总量上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在企业总数和注册资本上,并没有出现急剧下降或者崩盘态势,还是继续保持增长,行业也没出现系统性风险,保持稳步向前发展态势,在行业清理结束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将会变得更加规范。
(二)行业成为大型企业谋篇布局的新手段
目前融资租赁在各央企、大型国企中逐渐成为布局新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零壹租赁智库2021年7月1日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国96家央企中有58家以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的方式设立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占比 60.42%。另外,还有8家央企各设立1家金租公司,部分未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央企也在筹划建立中。
经不完全统计,在细分的交通领域,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铁路投资集团中,共有16个集团公司成立了融资租赁子公司,其中11家是在2014年以后注册成立,融资租赁业近年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发展迅猛,是基于国家政策的鼓励及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
(一)发展机遇
融资租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属于“朝阳产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是仅次于银行贷款,超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二大金融市场。从融资租赁渗透率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达到了20%-30%,而中国仅为8%左右,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随着近年来“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以及“中国制造2025”政策的持续深入,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专业化发展成为趋势
一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渐细分出更专业的领域,如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租赁公司、航天航空领域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深度结合行业背景的特色融资租赁公司。
二是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分离,各自将朝着更专业的方向发展。新的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与主业相关的保理业务。2020年6月,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取消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保理业务的表述。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独立、专业化的发展是未来趋势。
(三)回归租赁本源,赋能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天然属性,能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近年来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在经济下行的宏观背景下,规模大、风险低、期限长的政府平台类项目和类信贷通道业务一直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偏爱。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以售后回租为主,售后回租业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行业的发展有违初衷。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及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转型发展、回归本源。
如国资委、银保监会分别于2021年6月及7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及《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使融资租赁公司以类信贷方式投放于平台公司、变相成为“影子银行”加杠杆的业务模式受到遏制,政府平台融资与政府信用脱钩、平台类项目规模大幅下降已成趋势。
融资租赁业务向实体经济转型,直接租赁和经营租赁将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大趋势,而大型央企、国企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结合自身资源优势,进一步服务内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具有产业特色的融资租赁业态,也是发展的方向之一。
(四)严监管、规范化发展导向及影响
一是2018年底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以来,监管对融资租赁业趋严。《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负面清单,明确了对关联交易、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等方面的建制要求,细化了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指标要求,对集中度和杠杆倍数都划定了红线。
另外,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及银保监发〔2021〕15号文的相继出台,对涉嫌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投放于城投类公司的业务,明确“禁新增、化存量、强管理、重监测、严问责”,融资租赁公司在统一监管的背景下,行业的监管趋严态势逐步显现。
二是继《暂行办法》之后,多地对“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清理。当前天津、上海等地已经分批公示疑似失联、疑似空壳企业名单。
三是影响方面,统一监管及监管趋严的态势,短期内可能对公司或者行业的业务拓展,带来限制,如平台类项目规模将出现大幅下降,纯通道的融资租赁业务将没有生存空间,直接租赁和经营租赁将是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大趋势。但总体上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更好控制社会金融风险,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